如東的袁某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就在自家房子旁邊開工建設電梯井及通車平臺,被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拆除。袁某不服,告到法院,并在一審后提起上訴。8月28日,南通中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袁某是如東縣掘港鎮上某房屋的所有權人。2016年8月,他在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家房屋東側開工建設六層電梯井及通車平臺。 2019年6月,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袁某搭建的相關建筑物屬違法建筑,且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該局責令袁某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如東縣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接到一紙處罰決定后,袁某不服,訴至南通開發區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南通開發區法院以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期限違法但未實質性損害袁某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構成程序輕微違法為由,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袁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那么,袁某在房屋旁邊自建的電梯井等附屬設施,到底算不算違建呢? 二審中,合議庭經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認真梳理、辨析爭議焦點后認為,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任何建設活動,均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附屬設施是相較于主建筑物而進行的分類,建設人所建設的設施是否屬于附屬設施,與是否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工程建設的定性并不矛盾。只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合議庭認為,本案中,袁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其實施的建設行為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執法部門認定袁某搭建電梯井和通車平臺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拆除,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袁某認為附屬設施無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理由,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解讀,依法不予采信。 合議庭在裁判理由中還特別指出,本案審查的是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至于轄區內是否存在其他違反規劃行為、有未查處,并不影響被訴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當然,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理應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平等對待,及時公正執法,以消除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選擇性執法的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