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快速發展,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此,市政府制定了《泰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是在我國城市管理中普遍實行的一項基本制度,良好的市容環境需要依靠公民、社會、政府各方協同,共同治理。 《辦法》的制定,對于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完善和細化《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市容環衛責任,推動市容環衛責任人切實履行義務,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起草過程 年初,根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在認真調研和吸收上海、揚州、成都、綿陽等城市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牽頭起草了《辦法》初稿。為提高《辦法》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市城市管理局多次征求市級機關相關部門和各市、區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初稿進行修改完善。9月9日,市司法局牽頭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9月30日,召開專家論證會,一致認為《辦法》全面貫徹上級文件精神,體現本市實際,具有較強操作性,同意通過論證;10月28日,《辦法》通過了合法性審核。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規定實施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二)明確實施主體: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同時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和責任區的劃分進行了明確。 (三)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義務包括責任區內市容保持整潔;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責任區內立面保持整潔;其他應當遵守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有勸阻、制止、投訴、舉報的權利。 (四)責任書:明確責任書的內容、發放程序等相關事項。 (五)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對市容環衛責任履行的監督和相關結果運用。 |